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