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