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