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