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