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