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