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