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