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