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 已失效
(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 国营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 第七条 农村人民公社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现在一般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向大队为基… 第八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不可侵犯。国家保障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九条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第十条 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安全,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 第十二条 国家大力发展科学事业,加强科学研究,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在国民经济一切部门中尽量采用先进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实行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相结合、学习和独创相结合… 第十三条 国家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 第十四条 国家坚持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在各个思想文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各项文化事业都必须为工农兵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必须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人民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关心群众疾苦,精兵简政,厉行节约,提高效能,反对官僚主义。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接受群众监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正确… 第十七条 国家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应经过民主协商,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节 国务院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第三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议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经济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四十条 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充分考虑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大力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积极支持和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

第五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 第四十六条 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 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 第四十八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国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劳动就业,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扩大集体福利,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五十条 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逐步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第五十一条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第五十二条 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等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十四条 国家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五条 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对这种控告和申诉,任… 第五十六条 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五十七条 公民必须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机密。 第五十八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的崇高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革命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权利。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