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