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

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任免国务院的个别组成人员;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

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的情况,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