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
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改变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议,决定任免国务院的个别组成人员;
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决定任免驻外全权代表;
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的情况,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