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常大会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