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第一节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应经过民主协商,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询。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二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