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的工作;

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