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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 第三节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第三十四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令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议和公共事业,审查和批准地方的经济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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