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15年1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及发证权限。 第五条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第八条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应的资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 第二十七条 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第三章 适任考试

第二十九条 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三十条 适任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考场规则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应当向具有相应考试权限的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报名参加适任考试的人员发放考试通知书,告知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适任考试任一科目不合格的,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科目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第三十四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合格的适任考试成绩自初次适任考试通知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六条 具有船员培训资质,且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要求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的教育机构,其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可以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内河船舶船员水上服务资历要求(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