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第七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第八条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九条 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第十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职务资格分为以下类别: 第十一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曾经在海船、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十三条 在内河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任职的船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在1000总吨及以上至3000总吨内河船舶任职的船长、驾驶部职务船员,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在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上任职: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延伸航区(线)的,应当通过所申请航区(线)的适任考试。 第十六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持证人向具有原《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除应当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外,还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规定… 第十八条 《适任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 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应的资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 第二十五条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适任证书》的,发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适任证书》,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与前次申请类别、职务资格相同的《… 第二十七条 被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适任证书》。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机构、发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限制或者取消其开展适任考试、发证工作的权限: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