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申请、签发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