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中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修改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第二十…
二、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
三、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
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船员《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五、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先取得本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适任证书》,并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内河船舶船员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材…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按照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应当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十、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
十一、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三项。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
十二、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第二款中的“持有船员服务簿”修改为“持有不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适任证书》和船员服务簿”。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