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0年) 二、

二、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内河船舶船员应当取得与职务要求、任职船舶吨位、主机功率、航区(线)相对应的《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