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0年) 九、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对于经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签发相应的《适任证书》。

对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船员,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同时配发船员服务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