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0年) 十、

十、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提交第二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