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海上人命、环境、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规范交通运输部专业打捞机构船舶的调度指挥管理,根据原交通部等六部委下发的《救助打捞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所属专业打捞机构及专业打捞船舶。 第二章 责任区的划分和专业打捞力量的部署 第三条 三个打捞局责任区的划分界线是: 第四条 各打捞局及所属打捞船舶应在责任区内执行任务。如需跨责任区作业,应报请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批准。 第五条 各打捞局须在本责任海区内常年保持一艘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配备充足的应急抢险打捞和清除污染的装备器材,以应对应急抢险打捞工程。 第三章 调度指挥原则 第六条 专业打捞船舶的调度指挥管理按其隶属关系,实行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对各打捞局调度室、各打捞局对隶属船舶两级调度指挥体制。在情况特别紧急或需要时,交通运输部… 第七条 专业打捞船舶的调度指挥应遵循如下原则: 第四章 救捞总值班室、调度室职责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设立救捞总值班室、各打捞局设立调度室,昼夜二十四小时安排人员值班,负责对所属船舶进行调度指挥、监控。所有船舶必须在救捞总值班室或调度室统一调度和…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条 各打捞局调度室的主要职责是: 第五章 调度指挥程序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救捞总值班室接到相关的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后,对信息迅速做出专业判断,向值班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根据值班局领导的指示向相关打捞局下达执行指令,… 第十二条 各打捞局调度室接到上级指令或来自其他方面经证实的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后,根据本局的调度指挥程序实施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 各打捞局的船舶接到调度指令后,要立即备航,迅速出动。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保持通讯畅通,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本局调度室。 第十四条 各打捞局纳入救助联动机制的船舶,在执行应急抢险救捞任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救助联动机制的规定。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各打捞局或船舶接到应急抢险救捞信息后,应立即了解、核实信息来源,按规定格式记录并逐级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六条 各打捞局应将以下情况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 第七章 出国船舶管理 第十七条 各打捞局如调遣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执行出国任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执行出国任务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报交… 第十八条 除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外,各打捞局其他船舶出国执行任务,应在船舶出国前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和航行计划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 第十九条 船舶赴香港、澳门地区执行任务,由各打捞局批准,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船舶赴我国台湾地区或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地区执行任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经交… 第二十条 在国外执行任务的船舶,应每天至少向本局报告一次船位、航行或者执行任务情况。如因气象原因需改变航行计划,船长有权根据情况做出决定,但须向本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打捞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局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