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打捞局如调遣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执行出国任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执行出国任务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批。

各打捞局出国船舶启航前,其航行计划和安全措施应报本局调度室、安监处、分管局领导审核、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出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