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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出国船舶管理

第十七条 各打捞局如调遣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执行出国任务,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如执行出国任务的合同发生变更,应按上述程序和要求重新报交… 第十八条 除大型专业打捞工程船外,各打捞局其他船舶出国执行任务,应在船舶出国前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和航行计划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 第十九条 船舶赴香港、澳门地区执行任务,由各打捞局批准,报交通运输部救捞局备案。船舶赴我国台湾地区或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地区执行任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经交… 第二十条 在国外执行任务的船舶,应每天至少向本局报告一次船位、航行或者执行任务情况。如因气象原因需改变航行计划,船长有权根据情况做出决定,但须向本局报备。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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