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打捞船舶调度指挥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专业打捞船舶的调度指挥应遵循如下原则:
人命救助优先原则:专业打捞船舶在执行任务时,如涉及紧急状态下的人命救助,应先行救人;如被救船舶或设施上人员无生命危险或不具备先行救人条件,应尽可能连人带船(设施)一起施救。
抢险救捞优先原则:当抢险救灾、海上救助、应急打捞清障与其他经营活动冲突时,在船舶、设备和人员等调配使用上,必须无条件地优先服从抢险救灾、海上救助、应急打捞之需要。
应急抢险先行原则:各打捞局或专业打捞船舶在接到特别紧急的抢险救捞信息时,可先采取行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部救捞局。
安全有效原则:专业打捞船舶在实施船舶、财产救助与打捞时,应尽最大努力保护人命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减少财产损失,取得最佳救助打捞效果。
依法救捞原则:各打捞局及专业打捞船舶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对海上遇险船舶、财产的救助、打捞。
统一协调指挥原则:各打捞局联合执行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应急抢险救捞任务时,由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或由其指定的打捞局统一协调指挥。
现场如有救捞系统不同单位的多艘船舶共同执行抢险救捞任务时,由交通运输部救捞局或负责统一协调指挥的打捞局指定其中的一艘专业打捞船舶任现场指挥船。参与救捞的船舶要服从指挥,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