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据本规则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结合实际,自主决定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第九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条 上市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证券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可用于存放已回购的股份。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实施股份发行行为,但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优先股发行行为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因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间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 第三章 回购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第(二)…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回购提议人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回购股份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对回购股份方案披露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四章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第五章 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股份方案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公告回购报告书的同时,将回购所需资金全额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或者未按照回购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在股份回购信息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信息的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进行… 第三十八条 利用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有《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禁止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回购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披露回购股份的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予以… 第四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出具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6月16日施行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05〕51号)、2008年10月9日施行的《关于上市… 相关版本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