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回购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因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第(二)… 第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回购提议人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至少披露下列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回购股份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对回购股份方案披露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第二十七条 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确需变更或终止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