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02年9月28日证监会令第10号公布 2006年7月31日证监会令第35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关于修改〈上司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2年2月14日证监会令第77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4年10月23日证监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20年3月20日证监会令第166号《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