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二、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