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二、 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