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一、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根据前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的,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 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5)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0)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08)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