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十五条 第九章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九章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