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降低收购价格;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缩短收购期限;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变更收购要约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降低收购价格;
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
缩短收购期限;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