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免除发出要约 第六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第六十四条 收购人按照本章规定的情形免于发出要约的,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