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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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安全生产令(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1998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0年)
-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