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得监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延续的单位从业活动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