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监测资质单位开展监测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执行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在岗和监测技术培训情况;

监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

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成果质量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