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注册资金或者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劳动关系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还需提交近3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