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确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