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监测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或者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资质证书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