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测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