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测资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资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