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