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

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

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

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