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为依法惩治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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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体育总局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2014年)
-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
-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对账办法(201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