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施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