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