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被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四)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1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 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2018)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四)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